


龙山区人民政府、西安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投集团、市基石供排水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精神,按照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5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非居民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经调研及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呈请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在辽源市城区对非居民用水户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按照《用水定额》(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389-2019)执行。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根据用水定额标准修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用水原则
按照“满足正常用水需求、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确定。
四、用水计划编制与下达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历年实际用水数据,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向自来水用户下达,具体编制办法和相关程序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确定。
五、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下(含10%)部分,加收1倍;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收2倍;年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收3倍;年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收5倍。
(二)“两高一剩”企业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下(含10%)部分,加价2倍;年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倍;年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4倍;年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6倍。“两高一剩”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两高一剩”企业名单为准。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城镇自来水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六、征收与资金用途
辽源市水务集团和辽源市基石供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征收自来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费,以年用水量为计费周期,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不得高于2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七、其他事宜
城区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辽源市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征收。
八、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城管执法局 市水利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