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区各供热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热电联产企业供热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8〕758号)和省发改委、建设厅、财政厅、经委《关于采暖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8〕756号)文件精神,通过成本监审、组织听证,经市政府第六届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现对辽源市供热销售价格做如下调整:
居民:由现行的25.00元/平方米调整为28.00元/平方米。
非居民:由现行的32.50元/平方米调整为36.50元/平方米。
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其它事宜仍按辽发改价格字〔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