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集中供热管理处及小区供热单位:
根据吉林省发改委和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文件及吉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热联产热电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5〕120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辽源市城区供热价格做如下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销售价格
1.居民:由现行的每平方米集中供热(水水交换)22.45元;小区手烧炉供热(汽水交换)23.12元,统一价格调整为25.00元。
2.非居民:由现行的每平方米集中供热(水水交换)30.15元;小区手烧炉供热(汽水交换)31.12元,统一价格调整为32.50元。
3.采暖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扣除楼道、不封闭阳台面积计算。
4.蒸汽:由现行的每吨89.45元调整为103.61元。
二、试行两部制热价
热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传导性和无法存储性。对已分户改造的城市,实行两部制热价,即热价由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构成,采暖期不用热的热用户也需缴纳基本热价。今年开始试行基本热价是总热价的20%。
三、执行温度不足的退费政策
对在采暖期间由于供热企业原因,室温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热用户退费。退费办法另行下发。
四、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降低消耗,减少费用,消化部分涨价因素,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及服务水平。
五、上述价格调整,从2005年度采暖期开始执行。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